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要注意什么

权利要求书作为发明创造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专利权的权利界定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不清楚,是专利申请不能授权或者被无效的理由。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中使用含义不清的术语,不仅可能导致专利申请无法授权,或者在专利授权之后也有可能被无效,而且也会对后续的侵权判定存在重大影响。

对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技术术语,一般应当认为其含义与该术语在所属技术领域中通常具有的含义相同。

如果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技术术语是申请人的自造词,或者是申请人在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给出的不同于其通常含义而自定义的,则一般应当要求申请人将说明书中对该术语的定义表述在权利要求中或者修改权利要求,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仅根据权利要求的表述即可清楚确定请求保护的范围。

例如,一项权利要求,包括了以下描述“一种灯泡,其中充满稀有气体”,说明书中将“稀有气体”定义为“氦、氖、氮气或二氧化碳”。然而,“稀有气体”在化学领域中具有确切含义,其包括氦、氖、氩、氪、氙和氡。显然,申请人在说明书中对“稀有气体”的定义不同于其在所属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因此,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申请人应当将权利要求中的“稀有气体”修改为“氦、氖、氮气或二氧化碳”。

又例如,在“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中,其以下裁判要点进一步强调了权利要求中使用含义不清的术语所导致的严重后果: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如果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的表述存在明显瑕疵,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及相关现有技术等,不能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具体含义而导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明显不清,则因无法将其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有实质意义的侵权对比,从而不能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

具体地,在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出现了术语“高磁导率”,然而,由于“磁导率”本身可以分为“绝对磁导率”、“相对磁导率”,并且根据具体条件的不同还涉及起始磁导率μi、最大磁导率μm等概念。不同概念的含义不同,计算方式也不尽相同。磁导率并不是常数,磁场强度发生变化时,可观察到磁导率的变化。

而且,在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对于“高磁导率”的具体范围或者对于计算磁导率的客观条件都没有记载,而且专利权人也不能提供证据从而证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对于“高磁导率”的含义或者范围有相对统一的认识,导致难以确定权利要求中的“高磁导率”这一术语的具体范围或者具体含义,不能准确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无法将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有实质意义的侵权对比,从而不能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为准,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时,更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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