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战事制造方法专利侵权案构成侵害方

专利权是拥有创新实力的一个重要证明,也是赢得市场竞争胜利的重要保障。于是,围绕专利而发生的战争就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一个常态。但是,专利战争并非遵循‘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也非依靠‘劫富济贫’的‘江湖规矩’,专利战争是依靠‘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等的文明法律。

专利权是拥有创新实力的一个重要证明,也是赢得市场竞争胜利的重要保障。于是,围绕专利而发生的战争就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一个常态。但是,专利战争并非遵循“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也非依靠“劫富济贫”的“江湖规矩”,专利战争是依靠“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等的文明法律。

专利战争中必然会有发起战争的进攻方,通常是专利权利人;以及防御进攻的防守方,通常是被诉侵权人。而发起专利战争的专利权利人作为主动进攻的一方,其在启动专利侵权诉讼之前一定要进行全面的专利侵权评估,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专利律师进行评估,要求专利律师出具《专利侵权评估报告》。在《专利侵权评估报告》中,会包括评估被诉对象(将来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人)的什么行为侵犯了专利权利人的专利权。

今日分享一个“木工钻头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通过该案来进一步了解一下方法专利维权时如何确定哪些行为构成侵权。

1案件事实综述

原告拥有一个制造“木工钻头(钻坯)”的方法专利,而被告先从一机械厂(制造商)处购买了“木工钻头(钻坯)”,然后对购买的“钻坯”加工成成品钻头出售。后来,原告不再从上述制造商处购买上述“木工钻头(钻坯)”。本案中,制造商以原告不起诉其为前提条件,出庭作证承认制造方法与涉案专利方法相同。

同时,原告还声称被告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制造“木工钻头(钻坯)”,但是,其提供的视频证据不清,即,视频证据所称的被告的“生产车间内正在进行加工制造,但所加工产品以及具体加工方法均无法看清。”

2被告的行为构成方法专利侵权吗?

一、法律依据

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方法专利的侵权,首先应该知道《专利法》是如何规定的。看一下现行《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有关方法专利侵权行为的界定,即

“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通过上述《专利法》的规定,我们知道“使用”了方法专利所保护的专利方法构成侵权行为。同时,我们还知道,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也扩张到了“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即如果你有下述四种行为也可能构成对方法专利权的侵害,即未经权利人许可,以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四种行为也可能构成专利侵权。

一般情况下,直接“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比较好判定,尽管取证比较难。而对方法专利的产品侵权的判定并非易事,这里的一个关键问题是“直接获得的产品”侵权行为的认定问题。最高院为了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对方法专利中的产品侵权给出了指引参考。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上述《解释(二)》

看一下两个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即《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

“第十三条对于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原始产品,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对于将上述原始产品进一步加工、处理而获得后续产品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

“第二十条对于将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进一步加工、处理而获得的后续产品,进行再加工、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不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二、侵权认定

特别提醒:在二审过程中,原告明确其在本案中仅主张被告使用了涉案专利(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制造方法。

被告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了吗?法院的认定说理极其简短。法院认为,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原始产品为“木工钻坯,”而被告并未就该“木工钻坯”实施制造行为,其也非制造方法的使用者。被告购进“木工钻坯”后再加工为钻头对外销售,不属于销售使用专利方法所获得原始产品的行为。法院进一步认定“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制造、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值得一提的是,原告没有提出被告是否实施了“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而法院也没有对此予以评述。

3启发与思考

告诫:专利权利人在发起专利战争之前,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最好聘请专业的专利律师进行专利侵权评估,并由专利律师出具《专利侵权评估报告》,该《报告》的一项内容必然包括对拟被诉产品或拟被诉方法是否构成侵权的初步评估意见,而这必然涉及到对方法或产品取证的内容。在没有充分侵权证据的情况下,专利权利人就贸然发动专利战争,极有可能获得一个失败的结果。

另外,还需注意的一个事情是,专利战争中的进攻方和防守方均被假定是熟悉专利法的理性经济人。不熟练掌握专利法这一核心工具,就要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后果。

最后再补充一点,在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如果被诉侵权方故意帮助或诱导他人实施方法专利侵权行为,也有可能构成方法专利的帮助或教唆侵权行为,并因此而承担法律责任。

本文首次发表于“新技术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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