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技术成果」
1.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人为单位。
2.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所谓执行本单位任务,是指具备以下情形之一者:(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作出的;(3)退职、退休、调动工作1年内作出的,且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
所谓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3.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法律允许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自由约定权利归属。
4.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享有如下权利
(1)表明身份权: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完成者
(2)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等,如,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及其奖金等;
(3)单位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的优先受让权。
「非职务技术成果」
1.专利申请权归发明人、设计人;申请批准后,发明人、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2.上述发明人、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下列人员不属于发明人、设计人:(1)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2)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3)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
「委托开发合同的发明创造」
1.专利申请权之归属,有约定或规定的,从约定或规定。无约定或规定的,归受托人(研发人),申请批准后,受托人为专利权人。
2.委托人享有权利:专利权取得后,免费实施该专利;研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时,委托人有权优先受让。
「合作开发合同的发明创造」
1.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的,专利申请权归合作方共有;如申请到专利权,也属于双方共有;
(1)共有时,一方转让申请权的共有份额的,其他共有人有优先受让权;
(2)共有时,一方放弃申请权的,另一方可单独申请;申请批准后,弃权方有免费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3)共有时,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这是因为涉及知识产权的战略选择问题,考虑到一旦申请专利,就需要承担公开技术内容的巨大代价,所以如有共有人不愿意公开技术内容而愿意以保守技术秘密的方式使用的话,就应该以其意见为准。
「技术开发合同的非专利成果」
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补充协议仍不能确定的,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前,当事人均有使用、转让权;但在委托开发合同中,研发人向委托人交付研发成果后,才能转让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