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不容易搞个专利出来,不要自杀了

摘要: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设计要求具备新颖性。在申请日前公开会构成申请专利的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因此该专利申请不能获得授权。纵使在先公开未被审查员检索而授权,在往后使用这件专利时也会被他人引用在先公开事实将专利无效。本文列举两件专利无效案件来说明专利特别是外观设计专利的新颖性问题,以期引起相关申请人的重视。

关键词:新颖性;现有技术/现有设计;抵触申请;

一、先来讲两个故事

第一个案例是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下称路虎)控诉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江铃)的陆风X7抄袭路虎极光侵犯版权和不正当竞争。江铃作为反击将路虎名下的专利(名称:机动车辆;专利号:ZL.3)申请宣告无效,先废其一臂。众所周知,打击工业品抄袭最有利的武器是外观设计专利权。路虎应当也清楚,在这起纷争中最有利的武器不起作用,干脆就不提。但是,作为看热闹不嫌事大的观众还是有意暗中观察一下江铃是如何将路虎的这件专利废掉。

在该专利的无效决定书中,专利复审委的认定的事实是年广州国际车展与年12月21日至12月27日举行。在广州车展期间以及前后,网络媒体和纸质媒体均对该车展进行了报道,报道的文字和图片内容相一致,由此可以确认“路虎揽胜Evoque”在年12月21日至12月27日举行的广州国际车展上公开展览。而该专利的申请日是年11月24日。因此,在广州国际车展公开展览的事实构成该专利的现有技术而被无效。

另一个案例是广州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动景公司)诉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猎豹公司)侵害其名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0)。与此相对,猎豹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这件专利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决定涉案专利设计1无效,涉案专利设计2维持。设计1无效的理由是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有明显区别。证据1是动景公司公开的历史版本,决定原文如下:

根据公证书的记载,作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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