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川智能IPO曾违法解除员工,专利发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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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沪深交易所显示,11月创业板共6家企业终止(5家撤材料,1家被否);科创板也不容乐观,11月也有4家企业终止、3家企业被暂缓审核。其中,仅12月18日一日,便有5家创业板拟IPO企业公告撤回上市申请,加上此前的部分撤回申请,12月内,已经有不少于15家企业主动终止了其IPO之旅;科创板方面,在进入12月以来,也已有15家企业撤回了上市申请。

如此形势之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定于年1月13日召开年第3次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届时将会审核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川智能”)的首发申请,本川智能的过会压力,可想而知。

本川智能致力于为市场提供小批量印制电路板产品及解决方案,是专业从事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而印制电路板作为承载电子元器件并连接电路的桥梁,是几乎所有电子产品的基础组件,对电子产品的质量和性能起着关键性作用,被誉为“电子产品之母”。本川智能产品主要销往中国、美国、日本、欧洲、澳洲等地。其在通信设备、工业控制、汽车电子等产品应用领域布局较深,与众多下游行业 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从3G时代开始就一直紧跟基站天线用PCB技术发展趋势,是业内最早攻克5G基站天线用中高频多层板生产技术的少数厂商之一。

报告期内,本川智能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29,.77万元、37,.96万元和46,.05万元,年至年复合增长率达24.65%;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81万元、4,.52万元和6,.69万元,年至复合增长率为63.68%。总体来看,本川智能财务状况稳健,盈利能力较好,本以为此次本川智能的上市可谓是板上钉钉,但是在分析其招股说明书及公开信息后发现,本川智能曾违反《劳动法》解除员工并败诉,同时其专利发明人署名不合法,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曾违法解除员工

年3月,本川智能人事部杨某与一线操作工金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按每年基本工资补偿一个月给被告八千元,另再把失业金给被告办好,而金某不同意,认为即使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也应按规定给予被告经济补偿和年休假工资共两万七千多元。年4月6日,杨某再次与金某协商,并向本川智能老板反映了该情况,老板同意给一万元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此时金某仍不同意。在本川智能与金某两次协商未果后,本川智能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金某解除劳动合同。

而在本川智能提交的证据中,其涉嫌捏造证据,其为了证明金某旷工,向法院提供监控截图,可是在金某的答辩中,其提出多个方面的抗议,例如,金某的工作岗位范围涉及两个车间,一个开料车间,一个层压车间,两个车间的生产有关联,开的料有一部分要送到层压车间处理,而像截图只覆盖金某工作的部分区域,此外,根据其岗位特性,工作期间始终有巡视监管进行巡视,而巡视监管未发现其不在岗的情况,在者,根据金某的考勤表显示年3月1日至27日,被告在公司连续加班(平时加班59小时,周末加班88小时)共小时,证明被告在夜班连班期间在工作岗位,未有矿工行为。同时还侧面反映出本川智能违反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

而在法院的判决中,其发现本川智能篡改公司制度,将公司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第三章第八条(第3项)中,将“旷工三天(含三天)以上者”篡改为“旷工三次(含三次)以上者,其次,在本川智能设立了基层工会组织的情况下,其未将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通知工会,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判处本川智能支付金某.48元。

在这起诉讼中,首先引人注目的是本川智能在与自己员工协调无果的情况下私自接触劳动合同,这一行为相信会让不少员工心有戚戚,同时在双方的诉讼过程中,其私自篡改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且涉嫌只提供证据的一部分来证明员工有错,也没有征求工会的一件......

而这些对一个要上市的公司来说在商誉方面无疑会产生影响,科这并未在招股说明书中得到披露,让人不禁怀疑,这样的行为和态度,即使上市之后,会善待中小投资人么?

专利发明人署名不合法

众所周知,一家企业所取得的发明专利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该科创的含金量,而如此多的专利授权数量体现出倍轻松的研发实力,本来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可是在调查其专利的详细信息后,发现其专利署名不合法。

在调查中发现,截至年12月31日,本川智能及其子公司共拥有专利技术46项,其中发明专利2项,实用新型专利44项,而在授权的发明专利中,发现有专利的发明人为其实际控制人董晓俊。

而在招股说明书中的履历显示,董晓俊,男,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 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大冷王运输制冷有限公司经理、深圳市瀚徽冷链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艾威尔电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川有限执行董事;现任香港本川董事、瑞瀚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年4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在分析董晓俊的履历背景后可以看到,在董晓俊的专业未披露的情况下,其工作经历并不具备创造性的研发相应技术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董晓俊能够参与研发对于行业影响重大的发明的可能性极低。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所以,董晓俊作为公司专利的发明人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川智能的发明人署名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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