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老师谈专利16专利创造性审查

图1发明专利实质审查

专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相关概念

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在后申请发明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显而易见就是对比文件和在后申请的专利都具有的功效)的,则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反之,如果对比的结果表明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在后申请的专利具备在先专利不具有的功效,这些在后专利具有、在先专利不具有的功效相对于在先的专利就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显而易见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如果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审查指南》指出下列三种情况是显著进步:(1)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2)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3)或者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这给出了专利答辩(意见陈述的)的方向。

先审查是否具备实用性、具备实用性才审查是否具备新颖性、具备新颖性才审查是否具备创造性。其中新颖性相对来说稍微客观一些,实用性和创造性的审查有时比较主观;在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意见陈述中,主要还是从技术方案具备的有益效果进行描述。

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第22条第5款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在新颖性章节有比较详细的描述)

抵触申请的定义:在申请日以前由任何单位或个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的内容。抵触申请不属于现有技术,因此,在评价发明创造性时不予考虑。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定义:假设存在一种“人”,能够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现有技术,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存在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不具有创造能力。设定“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概念的目的,在于统一审查标准,尽量避免审查员主观因素的影响。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是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即审查员进行判断,审查员的知识和能力决定授权专利或者驳回专利是否合理。

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则不再审查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2.审查员审查专利创造性的步骤

2.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技术领域相同或者相近的现有技术,与在后申请的专利具有相同或者相近的功能,在先申请的专利有较多的技术特征与本专利相同或者相近。

2.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要求保护的发明(简称:在后申请发明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交,确定区别技术特征(找出差别),根据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审查员所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能不同于申请人在说明书背景技术中所描述的现有技术;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的在后申请发明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能不同于说明书背景技术中所描述的技术问题;审查员根据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

2.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技术启示是指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在后申请发明专利背景技术中指出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者审查员重新确认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启示是一个主观概念),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这里存在主观性,有动机与是否去做是两个概念)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审查指南》指出下列3类存在技术启示,即是显而易见的:

(1)相对于现有技术,在后申请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

公知常识包含:本领域中解决(审查员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2)相对于现有技术,在后申请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

(3)相对于现有技术,在后申请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3.显著的进步

显著的进步的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审查指南P),同时也代表我们在撰写专利的有益效果部分也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

(1)在后申请的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体现在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

(2)在后申请的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实用性要求);

(3)在后申请的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

(4)尽管在后申请的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备注:以上描述,提示我们在撰写发明的有益效果能够从以上方面考虑)

4.具备创造性的实例

(备注:由于专利创造性审查存在较大的主观性,下面的实例既是专利写作可以选择的思考方向,也是意见陈述可以借鉴的答复方向)

虽然专利局希望专利的审查是客观的,但是前面的描述基本上都属于定性的描述,一般的感觉都是定量的描述比较准确,因此,前面的标准必然存在主观性的一面,为了减少主观性,在《审查指南》指出下列10中类型具备创造性:

(1)开拓性发明

一种全新的技术方案,在技术史上未曾有过先例。即以前从不存在,因此,根本就找不到比较对象(即不存在现有技术)。

(2)组合发明

将某些技术方案进行组合,构成一项新的技术方案,以解决现有技术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

如果组合的各个部分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之间在功能上无相互作用关系,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叠加(1+1=2),则没有创造性。

如果组合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支持,并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1+12, 是1+1=2.6);即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效果的总和(1+1=2)更优越,则这种组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即创造性)。

(3)选择发明

从现有技术公开的宽范围(大区间)选出现有技术中未提到的窄范围(小区间)或个体的发明。主要考虑是否具备“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

(4)转用发明

将某一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转用到其他技术领域。转用是在类似的或者相近的技术领域之间进行则没有创造性。

转用如果能够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或者克服了原技术领域中未曾遇到的困难,具备创造性。

(5)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

如果新的用途是利用了已知产品新发现的性质,并且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具备创造性。(主要在于化学)

(6)要素变更的发明

包含要素关系改变、要素替代或者要素省略。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有创造性。

(7)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因此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创造性)

(8)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

技术偏见,是指在某段时间内、某个技术领域中,技术人员对某个技术问题普遍存在的、偏离客观事实的认识,引导人们不去考虑其他方面的可能性,阻碍人们对该技术领域的研究和开发。如果发明克服了这种技术偏见,采用了人们由于技术偏见而舍弃的技术手段而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创造性)。

(9)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指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技术效果产生“质”的变化,具有新的性能;或者产生“量”的变化,超出人们预期的想象(超出30%以上或者以下)。

(10)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如果这种成功是发明的技术特征直接导致的,则反映了发明具有有益效果(也就说明了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因而这类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创造性)。

5.知识产权局对审查员的提醒

审查员在审查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1)不管发明者在创立发明的过程中是历尽艰辛(大多数发明),还是唾手而得(突发灵感),都不当影响对在后发明创造性的评价:

(2)避免“事后诸葛亮”:由于审查员是在阅读在后申请发明后,再审查,有可能导致审查员混淆现有技术与在后申请的技术,存在以在后审查专利的功能来批驳在后申请的专利创造性的可能性;

(3)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后申请的专利具有、现有技术没有的技术效果),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不必再怀疑其技术方案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可以确定发明具备创造性(这是意见陈述的主要方向);

(4)发明创造性的评价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发明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技术特征,或者体现发明克服技术偏见的技术特征,应当写入权利要求中;否则,即使说明书中有记载,评价发明的创造性时也不予考虑(比较友好的审查员会给出修改建议:将说明书的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技术特征补充到权利要求书中;大多数的审查员可能会忽略;甚至部分审查员为了减少麻烦,给出:本发明说明书没有记载任何能够授权的技术方案)。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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