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权利用尽是为平衡专利权人与专利产品购买人的利益,指任何人在购买合法售出的专利产品后,应当享有自由处置其购买的产品的权利,无论该购买者以何种方式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均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合法售出指由专利权人自己或被其许可人售出或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专利权是对发明人的权益保护,实践中存在对专利权的过度保护,影响正常经济秩序。专利权保护的是专利权人能够控制专利产品的制造和首次销售,提供一定时间的独占权,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一旦专利产品被投入市场,伴随产品着批发、转让等商业行为还需要专利权人许可的话,将会妨碍商品的自由流通和正常使用,市场经济的流通性将大打折扣。以上就是专利权权利用尽的目的。
适用专利权的国内用尽原则应当注意以下四点:
1、专利权用尽并不代表专利权无效。
2、与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售出专利产品时是否对购买者提出限制性条件以及提出何种限制性条件无关。
3、不必考虑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是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进口的,还是购买进口的。
4、只能认定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犯关于该产品本身的专利权的行为。
专利权用尽的例外是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在一国未经授权的进口商,在某项专利已获进口国法律保护的情况下,仍从国外购得专利权人或其专利授权人生产、制造、销售的此项专利产品,并进口该进口国销售的行为。根据专利法第75条第一款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种灰色市场商品也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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