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华为事件,可以看出当代专利制度,也有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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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兴、华为事件我们看到现代专利制度的恶*之处,由于框架技术是建立在他人专利基础之上的,并成为社会通用技术标准,即使你的技术再先进,当他人不再授权,你的所有先进技术失去根基和通用性,都是南柯一梦,专利制度的“卡脖子”已严重阻碍了人类工程科学的进步。

如果我们审视一下专利制度的初衷,它保护的是发明者创新的所应获得的利益,也就是为了鼓励人们发明创造,给那些投入了时间、金钱、智慧的发明者以合理的回报,使用者应当支付相应的使用成本。就立法的本意来说,它是保护发明者经济利益的一种权利,聚焦在专利者所应获得收益上,如果把它视为一种实体权利,我可以通过授权某人或不授权来惩罚或操纵某人,那发明创造就站在人类发展的对立面,是一种危害人类、操纵人类、阻碍社会进步、科学发展的力量,是被压迫者、被剥削者革命的对象。

我觉得专利法应该是一种代表社会进步的力量,而不应当是一种发明者实体权力。人类发明创造是一种改造自然、造福人类的工具,当它发明出来、设计出来,被人类所知晓时,它就是一种改造我们生产生活方法、工具,当然,对于发明者所付出的智慧、辛劳,发明者有权利获得酬劳,但应当把它视为一种经济利益,也就是说,我们应当把专利的实体权利与经济利益求偿权区分开来,使用者对专利的拥有者只有负有一种金钱上的债务,而不是获得专利者一种授权,发明专利至始就不是一种权利,它产生出来就为所有知晓者共同所有、全人类所共有,它对专利所有者来说,它是一种债权,而不是一种物权,专利者有求偿利益的权利,但没有限制使用的权利,他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使用者清偿因使用专利而负的债务,但不能请求法院限制他人使用,因为它一公开在物权上就不属于他个人,而是人类共同的财富,是知晓者的正当权利。

我觉得中国应当对专利权重新定义,把它定义成一种债权,而不是物权,永远只有债务清偿之诉,没有限制使用之诉,使用者使用前应当与发明者权利者签订专利使用合同,支付专利费,对于无合同的使用者应当视专利者经济利益的盗窃,行*部门有权处罚,专利人也可通过诉讼方式获得高于有合同者一定比例的使用费用,但无权限制他人使用发明专利。

中国应当在“金砖五国”和发展中国家中倡导这种新的专利权制度,改写发达国家利用专利压迫、剥削发展中国家的历史,而对西方国家公司来说,只要能保证他们获得稳定、长期的经济利益,帝国主义*治狂人与专心企业发展实业家之间矛盾只会越来越大裂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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