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中是否可以要求投标人采用某一特定

招标的目的是通过广泛地发布招标信息,争取多家潜在投标人参与竟争,以择优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应存在倾向某一特定潜在投标人、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否则,不仅违反招标投标法最基本的公平原则,也会降低招标项目的竞争程度,影响招标结果和质量。

为此,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明确规定,招标文件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如果招标项目确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招标人可以采取非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正)(主席令第86号)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正)(国务院令第号)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区城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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