炜衡视点丨人工智能能否作为专利发明人的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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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密苏里州ImaginationEngines公司StephenThaler,研发了名为统一感知自动引导装置(DevicefortheAutonomousBootstrappingofUnifiedSentience,简称为DABUSDABUS)的AI。DABUS本质上是经过编程独立进行发明的电脑系统,技术上来说DABUS是一群断开的神经网路,可不断产生"思维过程"与"记忆",随着时间推移,思维与记忆会独立产生新创造性。

StephenThaler分别向英国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和美国专利商标局等世界各地知识产权相关机构提交了一系列由人工智能DABUS作为发明人的专利申请案,称该专利由DABUS所生成。这项专利是具有特殊表面的饮料容器,该特殊表面的凹凸形状可让多个容器彼此连接,也方便人容易抓取。

该项专利申请在世界各地引起长达数月审议,主要争议是人工智能(简称"AI")能否作为专利发明人的适格主体。

美国专利商标局:

年10月初,美国专利商标局发表了《人工智能和知识产权*策的公众意见》。该报告认为,美国专利法中充满了规定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的内容。报告分析了"构思"(conception发明权的检验标准)的概念,认为如果一个自然人对主张的发明的构思做出了贡献,那么"使用人工智能系统作为工具,不会排除该自然人作为发明人(或联合发明人)的资格"。然而,这些观点似乎是基于一个普遍的共识,即人工智能技术本身不具备构思发明的能力(例如"构思本身就是一种人类活动")。大多数回复似乎都基于人工智能还没有达到强人工智能(artificialgeneralintelligence,简称AGI,即人工智能有能力自己思考和发明)。大多数评论者认为强人工智能仍然是遥远的未来,仅有少数评论认为这已经在当前实现,应当进行讨论研究。专利申请人上诉到法院,法院未支持原告请求,指出目前人工智能还未达到足以成为发明人的复杂程度。

英国知识产权局:

英国知识产权局不接受将人工智能指定为发明人,并且认为即便将人工智能视为发明人,但由于人工智能无法拥有产权也不清楚申请人如何从人工智能取得发明的所有权。英国知识产权局在年10月修改了专利程序手册(FormalitiesManual),在第3.05节明确指出,"AI发明人"是不可接受的,因为它不能识别法律所要求的"人",这将导致专利申请被撤回的结果。专利申请人上诉至法院,法院判定英国知识产权局胜诉,认为人工智能不能登记为“发明人”。根据英国年颁布的专利法,发明人必须为“自然人”。后来,StephenThaler又向伦敦法院提起上诉。最近,上诉法院的三位法官以两票对一票的结果,裁定知识产权局不应给AI颁发专利。两位支持知识产权局的法官认为,根据法律,只有人才能拥有权利,机器不能。

欧洲专利局:

欧洲专利局在年11月25日经过不公开审理后于年1月27日做出拒绝全球首件人工智能作为发明人的专利申请的决定。欧洲专利局在该决定中指出将机器列为发明人不符合《欧洲专利公约》EPC第81条和实施细则第19(1)的规定,并且认为机器没有权利和行使权利的法律人格,不能成为雇佣协议的一方,也不能通过继承转让或者受让。欧洲专利局同时认为,指定发明人是强制性的,因为它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特别是要确保指定的发明人是合法的发明人,并确保他或她可以从与该地位相关的权利中受益。要行使这些权利,发明人必须具有人工智能系统或机器不具备的法律人格。

南非专利局:

StephenThaler在南非申请的专利则采取了新的专利申请策略,即以PCT(PatentCooperationTreaty)国际申请案提出申请。该PCT国际申请案在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WIPO)提出申请时即已将DABUS呈报为发明人,而WIPO也接受了。因此,当案件进入南非国家阶段时,基于南非的专利法规,发明人必须与国际阶段一致,故必须接受DABUS作为发明人,年7月,南非专利局发出世界 件以人工智能为发明人的专利。

1.即便南非专利局已发出以人工智能为发明人的专利,目前若以人工智能作为发明人在各国提出专利申请仍然大概率可能被驳回。

年10月31日中美欧日韩五大知识产权局在关于人工智能的专家圆桌会议达成的共识,尽管判断具体的发明是由人还是机器做出可能会有一定的困难,但是五国知识产权局仍要求发明人为自然人。当前世界各国的专利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法律明确将人工智能系统或机器作为发明人。

2.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表述,专利的发明人需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再结合我国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力度,认定人工智能作为专利发明人的概率极低。

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第十三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专利审查指南(修订)》第4.1.2进一步指出,发明人应当是个人,…发明人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

综上所述,人工智能技术作为发明创造的工具为人类社会提供了创新的动力和支持,但是现有的人工智能在大多数情形中都还只能起到一种发明辅助作用,人工智能的发明创造仍然是以有人类参与的发明创造为主。因此,有人类参与的人工智能发明创造可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

但是,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有能力自己思考和发明的之时,有必要重新审视这些问题,并在未来考虑新的知识产权制度来鼓励和保护创新,推动产业进一步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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