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禾利益平衡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人民

「本文来源:人民法院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8批共6件指导性案例,均为知识产权类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该批专题案例专业性和指导性比较强,对审判实践具有较强的参照意义。

利益平衡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

——指导案例号《深圳市卫邦科技有限公司诉李坚毅、深圳市远程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点评

要实现定分止争的目标,人民法院必须在案件审理中兼顾当事人各方的利益。只有实现了利益平衡才能真正让当事人在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本案审理中,三级人民法院均对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关于“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以下简称“有关的发明创造”)做出了一致的界定。该案为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问题竖立了一根标杆,使专利法第6条和民法典第条的适用更具有可预见性。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有关职务发明权属的案件曾一度较多。当时由各地科委以及技术合同仲裁机构就曾处理过大量这类案件。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程度不断提高,这类案件的数量逐渐下降。但近年来,这类案件的数量稍有回升,究其原因还是对法律规定的解释存在歧义。前述“有关的发明创造”的界定就是其中之一。很显然,“有关的发明创造”的界定涉及多方利益。如果范围过宽,则可能限制发明人的行为自由,进而挫伤发明人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如果范围限定过窄,发明人所在单位的利益就得不到有效保障,可能导致无人愿意投资研发事业。无论出现前述哪种情况,都不利于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只有恰如其分地找到平衡点,才真正有利于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

就该案而言,寻求各方利益平衡点必须就多方因素进行仔细考量,该案判决要点从平衡各方利益的角度对需要查明的事实进行了归纳。了解这些因素,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尤其是“有关的发明创造”的界定具有指导意义:第一,离职员工在原单位所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的具体内容。这是判定在后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基准。因为“有关发明创造”中的“有关”,指的就是与离职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在该案的相关证据表明,李某在原单位曾在与涉案专利相同目的的研发项目中加盖“受控文件”的技术图纸审核栏中签字,并参与用药自动配药设备和配药装置技术研发会议或讨论,并安排测试工作,对研发测试提出要求等。该案中的这些事实清楚地反映了离职员工在原单位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交付的任务的具体内容。一般而言,需要查明的事实至少应当包括当事人的职责、权限、接触和掌握的不对外公开的技术信息,尤其是在研发活动中的角色、地位或作用等。

第二,涉案专利技术的具体内容及其与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任务之间的关系。在弄清楚前述第一点的基础上,比较涉案专利技术与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任务之间是否存在同一性、相似性或关联性便成了关键步骤。只有具备同一性、相似性或关联性的技术,才可能被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在这里,至少应当比较二者所属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取得的技术效果、采取的技术手段,尤其是各自的实质性特点,即创造性所在。该案中查明的事实表明,原单位所研发的内容与涉案专利技术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发明目的和技术效果基本相同。二者确实存在相关性。

第三,原单位是否开展了与涉案专利有关的技术开发活动,或者有关技术是否有其他合法来源。考察单位是否有研发行为不仅是为了确立单位的利益所在,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单位侵吞发明人利益的情形。该案中,深圳卫邦公司一直着力与涉案专利领域的技术研发。早在李某入职前就曾在该领域申请过专利;在李某入职后,深圳卫邦申请的专利中已就包含自动配药装置领域的技术。这也映证了专利技术属于“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四,涉案专利技术的权利人或者发明人能否对技术研发过程或者技术来源做出合理解释。如果涉案专利技术存在合理的其他技术来源,即不是来自于发明人的原单位,则可排除涉案专利作为职务发明创的可能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保护发明人的权益。但该案的当事人未能给出合理的解释,且相关证据表明,根据涉案专利的技术构成复杂,仅凭发明人一人之力在离职三个月内完成不合常理。

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而认定“有关的发明创造”的范围,才能兼顾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各自的利益。我们的目标是既考虑到发明人行为的自由度,又顾及发明人所在单位的经济利益,从而达到利益平衡。只有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才能维持健康的社会秩序。处理职务发明创造权属纠纷,也应当遵循这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郭禾

编辑:段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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